(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曹国芳与高利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芳,高利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075号原告曹国芳。委托代理人沈永水。被告高利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芳诉被告高利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曹国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利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芳撤回对被告高利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6元,减半收取1173元,由原告曹国芳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楼宇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