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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889号原告:刘某,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王某,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东坡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