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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杨桂松、杨世伍、韩延泰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松,杨世伍,韩延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支公司,李连杰,无锡市正大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907号原告:杨桂松、杨世伍、韩延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正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继忠,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会,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支公司、李连杰、无锡市正大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松、杨世伍、韩延泰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支公司、李连杰、无锡市正大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桂松、杨世伍、韩延泰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桂松、杨世伍、韩延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松、杨世伍、韩延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5元,由原告杨桂松、杨世伍、韩延泰负担。审判员  雷英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海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