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4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开与被告王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开,王建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536号原告刘开,男,个体工商户。被告王建东,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开与被告王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开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开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退还原告刘开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陆亚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徐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