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戴慧勤与司徒宽德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慧勤,司徒宽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戴慧勤,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陈伟鸿,系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司徒宽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开平市。关于戴慧勤申请执行司徒宽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48393.0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合计753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相关单位查询后,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司徒宽德银行存款5956.02元外,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于已扣划的5956.02元,本院将5906.02元退付至申请人收款账户,50元转为本案执行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4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陈晓升执行员 彭 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培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