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4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樊静与王亚臣、北京陆路顺汽车租赁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4005号原告樊静。委托代理人侯红艳、霍建美,天津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臣。被告北京陆路顺汽车租赁中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静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诸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民诉法相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樊静担负。审判员 齐志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