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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4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樊静与王亚臣、北京陆路顺汽车租赁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4005号原告樊静。委托代理人侯红艳、霍建美,天津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臣。被告北京陆路顺汽车租赁中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静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诸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民诉法相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樊静担负。审判员  齐志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