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杨忠、高先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高先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192号申请执行人:杨忠,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高先保,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97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先保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49639元,其中欠款147256元、执行费211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作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武国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