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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885一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薛培桥与吴龙虎、李景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培桥,吴龙虎,李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885一1号申请执行人:薛培桥,男。被执行人:吴龙虎,男。被执行人:李景荣,女。申请执行人薛培桥与吴龙虎、李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民一初字第005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已(2015)埇民一初字第0054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执行人吴龙虎、李景荣位于宿州市胜利西路663号门面房(产权号:20××33号)一处。2015年6月12日本院依法委托安徽省银河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房产公开进行拍卖,因无人登记竞买而流拍,流拍保留价XXX.XX万元,现申请执行人薛培桥向本院申请愿以流拍保留价XXX.XX万元抵偿自已的债务,被执行人吴龙虎、李景荣也同意将上述流拍房产抵付申请执行人薛培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龙虎、李景荣所有的位于宿州市胜利西路663号门面房(产权号:20××33号)的房产一处,以流拍保留价XXX.XX万元抵付给申请执行人薛培桥。申请执行人薛培桥可持本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秋灵审 判 员  陈万军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