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观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与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支行,王平,安庆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观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支行。负责人:何世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平,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安庆市人,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安庆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集贤北路。法定代表人:方章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华,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安庆市人,公务员,住宿松县人民政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观民二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平、安庆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后仍无法变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安庆市环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庆市集贤北路42号(房产证号:宜房字第20320**号)办公用房作价2090000元(不含土地出让金)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2090000元债务。二、申请执行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文远审判员 陶世荣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盛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