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北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周小莉与杨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北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周小莉。委托代理人林坤鹏,贵港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雪英。原告周小莉与被告杨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珠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小莉委托代理人林坤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雪英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小莉诉称,2007年3月,被告因经营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6300元。由于被告无偿还能力,2014年4月8日,被告重新立写借条给原告收执。此后,由于原告急需资金周转,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均一拖再拖,未履行还借款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杨雪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由于被告无偿还能力,2014年4月8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26300元,由被告重新立写借条给原告收执。尔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为此,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因无偿还能力经原、被告重新结算,确认尚欠原告26300元,有被告重新立写给原告收执的借条为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予以确认。但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享有质证和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雪英偿还原告周小莉借款26300元;本案受理费45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9元,由被告杨雪英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8元,款汇至户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陈珠恒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张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