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执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曾双平与向生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双平,向生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199-1号申请执行人曾双平。被执行人向生产,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向生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生产在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向生产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向生产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易孟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盛 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