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特字第17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x与杨x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X,杨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特字第17671号申请人王X,男,1946年10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杨x,女,1929年7月30日出生。申请人王X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X称,杨x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医院诊断患有短暂性脑缺氧、腔隙性脑梗死、2型糖尿病、高血压III等多种疾病并住院治疗。目前,杨x瘫痪在床,生活上无法自理,现申请宣告杨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申请人王X系被申请人杨x之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北京安定医院对杨x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医院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杨x临床诊断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受此影响,意思表示能力完全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本院认定被申请人杨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杨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凡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芦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