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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新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某昌与达某林、牟某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新民初字第87号原告陈某昌,男,汉族,1962年1月12日出生,农民,住兰州市西固区上车村。被告达某林,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址不详。被告牟某桦,男,汉族,1964年11月23日,住兰州市西固区岔路村。原告陈某昌诉被告达某林、牟某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按照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达某林应诉,原告现不能提供被告达某林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亦不能确定被告达某林的送达地址。被告达某林所经营沙场已经转让他人。被告牟某桦已付清应付部分欠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二款、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回原告陈某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须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作席代理审判员  李淑琴人民陪审员  周 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申亚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