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滕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疃支行与姜晓波、李春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疃支行,姜晓波,李春辉,岳兆林,岳吉科,岳兆元,张凤财,张凤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滕商初字第37号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疃支行。负责人刘昌文。委托代理人姜秀锦。被告姜晓波。被告李春辉。被告岳兆林。被告岳吉科。被告岳兆元。被告张凤财。被告张凤杰。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疃支行与被告姜晓波、李春辉、岳兆林、岳吉科、岳兆元、张凤财、张凤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疃支行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疃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疃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洪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郝军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