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孔玉保与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玉保,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177号原告孔玉保。委托代理人王亚丽。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鸿发。原告孔玉保与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应于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即2015年7月7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用11126元,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交费手续。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符合减、免、缓交诉讼费条件,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兆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钱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