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桂芬与张丕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桂芬,张丕明,陆玉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监字第3号原审原告:王桂芬。委托代理人:王孝文,长。原审被告:张丕明。原审第三人:陆玉田。委托代理人:李淑贤,系即墨市裕康养老服务中心职员。原审原告王桂芬与原审被告张丕明、第三人陆玉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1)即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赵德智审判员 展建强审判员 董瑞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宋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