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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丽杰与林彦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杰,林彦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398-1号申请执行人陈丽杰,女性,住所地五常市。被执行人林彦君,男性,住所地五常市。陈丽杰与林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五常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彦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丽杰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林彦君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丽杰同意林彦君分期履行。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丽杰同意林彦君分期履行,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林彦君如果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陈丽杰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洪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剑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