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凌民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凌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 浩人民陪审员 刘景瑞人民陪审员 李连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希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