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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歇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崔明云与李应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歇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崔明云,农民。被告李应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明云诉被告李应刚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明云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明云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明云负担。审判员李知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季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