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4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选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选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493号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骑鞍街7号,组织机构代码:79354950-2。法定代表人何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俊中,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谢选丽,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选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盛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玉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孔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