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执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明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2861号罪犯陈明,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高青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二○○七年六月二十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滨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一一年、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经本院2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提出,罪犯陈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陈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1次、表扬1次、记功2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陈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明减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勇审 判 员 李文实代理审判员 周爱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连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