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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刑执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2015)达中刑执字第809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川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809号罪犯李川,男,生于1966年12月31日,汉族,四川省达县人,硕士研究生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0)达中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起止:2010年5月6日至2018年5月5日止。该犯于2012年3月10日被达州市公安局批准留达州市看守所服刑。2013年4月18日被转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该犯在达州市看守所服刑期间检举重大犯罪线索,属于重大立功表现,本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达中刑执字第107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该犯应于2016年6月5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李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221分。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达州监狱于2015年1月14日移送该院审查的罪犯李川减刑案,经该院审查后报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的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川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劳动改造中,能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221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熊书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