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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256号原告彭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家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