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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庄苗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苗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流刑初字第44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苗纯,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南安市。2004年8月27日因犯赌博罪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5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县看守所。辩护人陈颖、杨丹林,四川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5)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苗纯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红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苗纯及其辩护人陈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庄苗纯以伪造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购房协议、借条以及虚构的工程项目投标为由,骗取被害人唐某某、肖某某、杨某某等人的信任,以“借钱”做生意、做工程为名,先后骗得唐某某人民币67万元、肖某某人民币22万元、杨某某人民币10万元。为支持指控事实的成立,双流县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的指控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庄苗纯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人唐某某、肖某某、杨某某的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庄苗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提出自己是借款而不是诈骗。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与受害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人庄苗纯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基本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立案决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经过。2、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123号万寿小区303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实为取得受害人唐某某的信任,被告人庄苗纯伪造了该份使用证。3、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万寿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所辖区内无“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123号万寿小区303室”的地址。4、借条、土地证、购房协议等,证实被告人庄苗纯为向受害人借款而出具、伪造的上述证据。5、银行业务凭证,证实受害人唐某某、肖某某等人向被告人庄苗纯转款的事实。6、被告人庄苗纯供述,证实自己于2012年6月与唐某某认识并成为恋人,2013年3月,以自己欠“阿文”欠款8万元,向唐某某借款11万元;2013年5月,以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唐某某借款31万元,后来怕唐某某提出与自己分手,为伪造了“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123号万寿小区303室”的房产证;后来又以还他人货款、进货的理由,向唐某某借款22万元;2014年1月,为取得唐某某信任,就伪造了两份在蓝山美树小区40栋购房的购房协议,还伪造了一份借款给一台湾老板700万元的欠条,告诉唐某某已交了购房订金,借给他人的钱还差3万元,唐某某又借给自己3万元;最后一次自己给唐某某说在绵阳有一处拆迁工程,自己可以投到标,但自己没钱做,唐某某将此事告诉她妹弟,自己向唐某某提出借款20万元做该工程,唐某某说拿不出钱了,但可以找她妹弟借钱,后来从她妹弟那里借了22万元,以上的钱共计89万元,有部分用于老家修房屋支出,其余被自己花光。自己没有能力偿还借款。2013年11月,自己以在绵阳竞标工程差钱为由,向杨某某借款10万元,并骗他说在御景台1栋3单元的房屋是自己的。以上供述与受害人陈述一致。7、受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实自己于2012年6、7月与庄苗纯认识并成为恋人,约在2013年4月,庄苗纯说修市场需要钱买材料,向自己借款20万元,自己只借了11万元给他,2013年5月,庄苗纯又向自己借款40万元,自己怕借多了有风险,未同意,庄苗纯说用位于北京的房产证作抵押,自己想以他位于华阳正北下街的168号御景台小区1栋3单元303号房产作抵押,但庄苗纯称该套房屋的产权证还未办下来,只有北京的房屋,自己就答应了以北京的房屋作抵押,借款31万给庄苗纯。后来,庄苗纯以做工程差钱、购买材料、借钱给他人为由向自己借钱,并向自己出示了在蓝山美树小区购房的协议和借钱给一台湾老板的欠条,自己又共计借给庄苗纯25万元;之后在2014年3月,庄苗纯给自己说在绵阳有一处拆迁工程,可以投标,但自己没钱做,就将此事告诉了妹弟,庄苗纯向自己提出借款20万元做该工程,自己因拿不出钱了,就找到妹弟肖某某借了22万元转给庄苗纯,以上的钱共计89万元。并对被告人庄苗纯进行了辨认。与被告人庄苗纯的供述一致。8、受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自己与被告人庄苗纯认识后,庄苗纯以做工程差钱为由,向自己借款10万元的事实。并对被告人庄苗纯进行了辨认。与被告人庄苗纯的供述一致。9、受害人肖某某的陈述,证实自己听姐姐男朋友庄苗纯说其有朋友在绵阳有拆迁工程,让自己借钱给他竞标,自己借款给庄苗纯22万元的事实。与被告人庄苗纯的供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一致。肖某某对被告人庄苗纯进行了辨认。10、证人杨某乙的陈述,证实自己与表哥肖某某听信被告人庄苗纯在绵阳有工程的说法,凑了22万元给庄苗纯,但后来就一直没有任何消息,也没有拿到任何工程。与被告人庄苗纯的供述一致。11、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与被告人庄苗纯谈恋爱,庄苗纯委托自己到其福建老家照顾其母亲,并帮助他在老家建房,他母亲的生活费及修建房屋的所有费用都是庄苗纯转款给自己。庄苗纯给自己说过他欠了别人帐,欠多少自己不知道。并对被告人庄苗纯进行了辨认。1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陈某某的房产证,证实其在双流县华阳麓山大道一段310号南山美树小区40栋有一套房屋,但自己从未转让,也未与他人签订过任何购房协议。证实被告人庄苗纯向受害人唐某某借款时的所说系虚假说词。1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04)南刑初字第530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庄苗纯曾于2004年8月27日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5年4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庄苗纯有犯罪前科。14、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庄苗纯系成年人犯罪。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庄苗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99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被告人庄苗纯的刑事责任。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庄苗纯曾因赌博罪被判刑,此次犯罪虽不构成累犯,但系有犯罪前科。对被告人庄苗纯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是借款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庄苗纯明知自己没有能力还款而向受害人借款,虚构自己做建材生意的事实,而又未能提出的证实其做建材生意的证人“徐阿文”、“阿杰”等人的具体身份信息;为继续向受害人唐某某借款,被告人庄苗纯还伪造了在北京的房屋产权证、购买房屋的协议、“黎某某”向其借款的借条、在绵阳有拆迁工程等事实,致使唐某某、肖某某、杨某某陷入错误的认识而向其交付钱财,属于虚构事实、欺骗他人,“借条”只是外在的形式,而不能掩盖其骗取受害人钱财的事实。故对被告人庄苗纯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法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庄苗纯的刑事责任。据此,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庄苗纯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庄苗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26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继续向被告人庄苗纯追缴违法所得990000元,分别发还给受害人唐某某670000元、肖某某220000元、杨某某10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骞人民陪审员  彭泽贵人民陪审员  文小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