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吴忠市利通区同利牛羊肉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宁夏犇羴源农牧有限公司、宁夏吴忠宾馆有限公司、宁夏奇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忠市利通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吴忠市利通区扁担沟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市利通区同利牛羊肉养殖专业合作社,宁夏犇羴源农牧有限公司,宁夏吴忠宾馆有限公司,宁夏奇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忠市利通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吴忠市利通区扁担沟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利商初字第60号原告吴忠市利通区同利牛羊肉养殖专业合作社,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扁担沟镇同利村。法定代表人张荣,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文彬,系宁夏清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宁夏犇羴源农牧有限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孙家滩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国滨,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山,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系宁夏吴忠宾馆有限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宁夏吴忠宾馆有限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裕民西街44号。法定代表人孙国滨,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山,系宁夏吴忠宾馆有限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宁夏奇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富平路。法定代表人周利,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吴忠市利通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朝阳东街。法定代表人田升,系该局局长。第三人吴忠市利通区扁担沟镇人民政府,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扁担沟镇。法定代表人马光义,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韩辉,系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吴忠市利通区同利牛羊肉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同利合作社)与被告宁夏犇羴源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犇羴源公司)、宁夏吴忠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忠宾馆)、宁夏奇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胜销售公司)、第三人吴忠市利通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利通区农科局)、吴忠市利通区扁担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扁担沟镇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利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彬,被告犇羴源公司、被告吴忠宾馆的委托代理人毛山,第三人扁担沟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韩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奇胜销售公司、第三人利通区农科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同利合作社诉称,2013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犇羴源公司及第三人签订《利通区五里坡生态移民滩羊基础母羊托管经营合同书》(以下简称《托管合同》)。根据《托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犇羴源公司投入资金2660000元供其购买滩羊基础母羊托管经营,被告犇羴源公司出具第三方担保书,原告将入股资金交与被告犇羴源公司用于购买滩羊基础母羊托管经营,共计托管经营母羊2660只。托管经营期限4年,自2013年5月31日至2017年5月31日。托管经营期内,被告犇羴源公司每年每季度须向原告支付托管经营红利332500元。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托管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奇胜销售公司、吴忠宾馆与被告犇羴源公司签订一份《利通区五里坡生态移民滩羊基础母羊托管经营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担保协议》)并提供给原告。《托管合同》、《担保协议》签订后,原告通过申请财政拨款的方式按照被告犇羴源公司要求的时间分别于2013年6月21日、2013年7月10日投入资金1900000元、760000元,共计2660000元,以供被告犇羴源公司托管经营。被告犇羴源公司托管经营前期基本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截止2015年1月25日,共拖欠到期红利665000元不予向原告支付。2015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犇羴源公司交涉后,被告犇羴源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下欠原告红利665000元将于2015年2月10日前付清,否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合同解除后将退还原告前期投入的2660000元资金及利息。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犇羴源公司及第三人于2013年5月31日签订的《利通区五里坡生态移民滩羊基础母羊托管经营合同书》;2.被告犇羴源公司立即退还原告投资款266万元及利息353780元(按照农村信用社一至三年贷款年利率6.65%自2013年7月计算至2015年6月),支付已到期托管红利665000元及违约金133000元(按照合同约定每迟延一日承担5‰的违约金,自2015年2月11日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远超过红利本金的20%,故按照红利本金的20%计算),共计3811780元。3.被告奇胜销售公司、吴忠宾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退还及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犇羴源公司辩称,与原告签订的《托管合同》没有异议,就原告陈述的拖欠红利665000元,被告不清楚其具体周期和时间。被告吴忠宾馆辩称,认可担保协议的内容并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奇胜销售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第三人利通区农科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第三人扁担沟镇政府述称,对原告要求解除托管合同的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对其它诉请与其无关。原告同利合作社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4份证据材料:证据一、《利通区五里坡生态移民滩羊基础母羊托管经营合同书》1份(原件),以证明原告吴忠市利通区同利肉牛肉羊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宁夏犇羴源农牧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吴忠市利通区农牧局、吴忠市利通区扁担沟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31日签订《利通区五里坡生态移民滩羊基础母羊托管经营合同书》,约定原告吴忠市利通区同利肉牛肉羊养殖专业合作社向被告宁夏犇羴源农牧有限公司投入资金2660000元供其购买滩羊基础母羊2660只托管经营4年,托管经营期内每年每季度须向原告吴忠市利通区同利肉牛肉羊养殖专业合作社支付托管经营红利332500元。托管经营期间如果被告宁夏犇羴源农牧有限公司违约,原告吴忠市利通区同利肉牛肉羊养殖专业合作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等事实。证据二、《利通区五里坡生态移民滩羊基础母羊托管经营担保协议书》1份(原件),以证明被告宁夏奇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吴忠宾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犇羴源农牧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1日签订一份《利通区五里坡生态移民滩羊基础母羊托管经营担保协议书》并提供给原告,为被告宁夏犇羴源农牧有限公司履行《利通区五里坡生态移民滩羊基础母羊托管经营合同书》内容向原告吴忠市利通区同利肉牛肉羊养殖专业合作社提供连带保证的事实。证据三、预算拨款凭证2张(复印件),以证明原告通过申请财政拨款的方式按照《利通区五里坡生态移民滩羊基础母羊托管经营合同书》的约定分别于2013年6月21日、2013年7月10日向被告宁夏犇羴源农牧有限公司投入资金1900000元、760000元,共计2660000元,充分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事实。证据四、《承诺书》1份(原件),以证明被告宁夏犇羴源农牧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5日向原告吴忠市利通区同利肉牛肉羊养殖专业合作社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15年2月10日前付清下欠原告吴忠市利通区同利肉牛肉羊养殖专业合作社已到期红利665000元,如不能支付则原告吴忠市利通区同利肉牛肉羊养殖专业合作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宁夏犇羴源农牧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承担违约利息的事实。被告犇羴源公司对原告同利合作社的证据没有异议。被告吴忠宾馆对原告同利合作社的证据没有异议。第三人扁担沟镇政府对原告同利合作社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的三性没有异议,对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认为与第三人没有关系,不予质证。被告犇羴源公司、吴忠宾馆、第三人扁担沟镇政府未提交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对原告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1日,原告同利合作社、被告犇羴源公司及第三人利通区农科局、扁担沟镇政府签订《利通区五里坡生态移民滩羊基础母羊托管经营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甲方(原告)通过以资金入股266万元的形式,乙方(被告犇羴源公司)出具第三方担保书后,甲方将入股交与乙方用于购买滩羊基础母羊托管经营,共计托管经营母羊2660只;托管经营期限4年,自2013年5月31日至2017年5月31日;每托管1只能繁基础母羊,一年后的3年内每只能繁基础母羊返还红利500元,每年每户获得红利2500元。532户移民每年获得红利133万元,四年后能繁基础母羊归乙方所有;托管经营期内,乙方每年每季度支付托管经营红利33.25万元;托管经营红利兑付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每季度末25号之前一次性转入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红利的,除依约履行支付义务外,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合同书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当日,被告吴忠宾馆、奇胜销售公司与被告犇羴源公司又签订一份《利通区五里坡生态移民滩羊基础母羊托管经营担保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担保方(被告吴忠宾馆、奇胜销售公司)自愿为被担保方(被告犇羴源公司)与同利合作社、利通区农科局、扁担沟镇政府签订的《利通区五里坡生态移民滩羊基础母羊托管经营合同书》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担保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违约责任由担保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担保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由担保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合同履行届满起2年。被告犇羴源公司将该协议书交付给原告。原告通过申请财政拨款的方式按照被告犇羴源公司要求的时间分别于2013年6月21日、2013年7月10日投入资金190万元、76万元,共计266万元,以供被告犇羴源公司托管经营。被告犇羴源公司托管经营前期基本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截止2015年1月25日,共拖欠到期红利66.5万元未向原告支付。2015年1月25日,被告犇羴源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下欠原告红利66.5万元将于2015年2月10日前付清,否则原告有权解除《利通区五里坡生态移民滩羊基础母羊托管经营合同书》,同时被告犇羴源公司除返还原告投入266万元外,愿按照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使用以来的利息”。被告至今没有支付红利66.5万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同利合作社、被告犇羴源公司及第三人利通区农科局、扁担沟镇政府签订《利通区五里坡生态移民滩羊基础母羊托管经营合同书》以及被告吴忠宾馆、奇胜销售公司与被告犇羴源公司签订的《利通区五里坡生态移民滩羊基础母羊托管经营担保协议书》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依法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红利,已构成违约。被告犇羴源公司于2015年1月25日出具的承诺系附条件的解除合同的承诺,被告未能在2015年2月10日前将红利66.5万元支付给原告,现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故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犇羴源公司及第三人于2013年5月31日签订的《利通区五里坡生态移民滩羊基础母羊托管经营合同书》,原告要求被告犇羴源公司返还投资款266万元以及原告要求被告犇羴源公司支付红利66.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予以支持。关于投资款266万元的利息353780元(按照农村信用社一至三年贷款年利率6.65%自2013年7月计算至2015年6月)的诉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红利66.5万元的违约金13.3万元(按照合同约定每迟延一日承担5‰的违约金自2015年2月11日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远超过红利本金的20%,按照红利本金的20%计算),虽然合同进行约定,但原告既主张利息又主张违约金,系重复计算,且没有造成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吴忠宾馆、奇胜销售公司作为合同履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当对上述债务、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忠宾馆、奇胜销售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犇羴源农牧有限公司追偿。被告奇胜销售公司、第三人利通区农科局虽未到庭,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吴忠市利通区同利牛羊肉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宁夏犇羴源农牧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忠市利通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吴忠市利通区扁担沟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31日签订的《利通区五里坡生态移民滩羊基础母羊托管经营合同书》;二、被告宁夏犇羴源农牧有限公司向原告吴忠市利通区同利牛羊肉养殖专业合作社返还投资款266万元及利息353780元元,限宁夏犇羴源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宁夏犇羴源农牧有限公司向原告吴忠市利通区同利牛羊肉养殖专业合作社支付红利66.5万元,限宁夏犇羴源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宁夏吴忠宾馆有限公司、宁夏奇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犇羴源农牧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94元,被告宁夏犇羴源农牧有限公司、宁夏吴忠宾馆有限公司、宁夏奇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6971元,原告吴忠市利通区同利牛羊肉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3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盖宁军人民审判员 杨培琪人民陪审员 马学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馨予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