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民终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赵建文、赵燕等与曹县郑庄镇卫生院、曹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建文,赵燕,赵春龙,赵春虎,赵珠晖,曹县郑庄镇卫生院,曹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终字第1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建文。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燕。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吴昱,山东九洲苑律师事务所。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春龙。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春虎。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珠晖。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县郑庄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张付生。委托代理人:增照栋,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岳荣振。委托代理人:晋瑜,该院医师。委托代理人:于海寅,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建文、赵燕、赵春龙、赵春虎、赵珠晖因与被上诉人曹县郑庄镇卫生院、曹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3)曹民初字第2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建文、赵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昱,被上诉人郑庄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增照栋,被上诉人曹县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晋瑜、于海寅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赵春龙、赵春虎、赵珠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3)曹民初字第25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化忠审 判 员 赵洪科代理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静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