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3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莉与周丹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周丹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3355号原告张莉,女,出生于1990年5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周丹,女,出生于1974年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与被告周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莉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兴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