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隆化县医院和吕秀云、杨树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隆化县医院,吕秀云,杨树贤,杨树印,杨树凤,杨树兰,杨树国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62号原告河北省隆化县医院,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兴洲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杨英杰。委托代理人管文军,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吕秀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杨树贤,住河北省隆化县。被告杨树印,1963年4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杨树凤,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杨树兰,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杨树国,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县医院与被告吕秀云、杨树贤、杨树印、杨树凤、杨树兰、杨树国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化县医院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隆化县医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省隆化县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9.00元,减半收取320.00元,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国清代理审判员 刘震宇人民陪审员 李海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