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一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辽中县富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辽中县富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一初字第340号原告沈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法定代表人赵旭,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海峰,男,汉族,现住辽中县。被告辽中县富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辽中县富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67元,减半取收5,533.5元,保全费4,15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卢思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