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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敢太平与叶洪兵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敢太平,叶洪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敢太平,男。委托代理人李成,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洪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敢太平与被告叶洪兵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敢太平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敢太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敢太平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515元,由原告敢太平负担。审 判 长  李 松审 判 员  熊 良人民陪审员  陈太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余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