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重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重字第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沙爽。被告曹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金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曹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济民终字第2537号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本院重审。2015年2月28日本院重审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沙爽,被告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5月份经媒人介绍认识,××××年××月××日二人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曹某乙。原、被告婚前接触少,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性格粗暴、小事多,双方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并发生肢体冲突。近年来,被告打骂原告越来越频繁,下手越来越重,原告因此不敢回家。原告曾于2013年5月10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与被告之间无任何联系,处于事实上的分居状态。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特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曹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本案重审过程中,原告王某变更部分诉讼请求,自愿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自己与原告之间并不是经常生气吵架,也没有打过架。夫妻偶尔吵架也是正常的。原告只是赌气离家打工,早晚会回来的。孩子身体不好,需要有一个健全的家庭。希望原告为了孩子尽快回家。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原告王某、被告曹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原告婚生一子曹某乙,现随被告生活。2013年4、5月份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原告离家出走,一直在青岛打工,2013年5月10日,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3年7月22日,本院以其二人之间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4年2月25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本案重审过程中,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并诚恳表示愿与原告和好,希望法院再给他们夫妻二人一次和好的机会,并积极主动与原告和好。其婚生子曹某乙亦不同意其父母离婚,并对其父母离婚一事表现出极大的抗拒。另查明,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原、被告婚后亦无共同债务。原、被告婚后共同购买时风牌农用三轮车与嘉陵牌摩托三轮车各一辆。关于共同存款问题原告陈述有71000元由被告保管,被告陈述家里所有的存款都让原告取出带走了,并提交了自己名下账户的6张取款通知单共计是56961.73元为证,本院经调查该六张单据的取款人取款时因未署名,上面的款项为谁取走无法确定。原告亦不予认可是其取出,但其表示自愿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关于共同债权问题,原告陈述无共同债权,被告陈述有共同债权1万元,但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金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金乡县高河街道计划生育服务站育龄妇女查体登记单、金乡县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提交的6张银行单据、本院对曹某乙的调查笔录、对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河信用社会计主管高丽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长达十几年之久,且育有一子,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虽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实属正常,被告已表示出极大的和好诚意,其夫妻感情尚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且孩子尚未成年,如果离婚会对未成年孩子的身心造成不良的影响,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被告极力挽留,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原告应考虑其子女的身心××及利益,正确处理好与被告的夫妻关系,与被告共同承担起教育孩子、经营好家庭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秀芝审 判 员 王瑞华人民陪审员 胡 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纳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