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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烈民一初字第0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1106号原告:张某,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赵某,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聂世臻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吕 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