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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牟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威海裕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李百万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裕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李百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威海裕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廒上村。法定代表人吴海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百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百万有房产、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百万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牟房产证字第××:0211752号)、土地(占地范围内)及附属设施;二、被执行人李百万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百万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李百万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海全审判员  肖德峰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薛采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