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罗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346号原告罗某,教师。被告黄某,工人,现下落不明。原告罗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张昂扬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庭后,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且考虑到小孩的成长问题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已交纳)。审判长覃江萍代理审判员韦清波人民陪审员韦兆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张昂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