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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6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唐冬珍与郭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冬珍,郭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679-1号申请执行人唐冬珍,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郭兵,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受理唐冬珍与郭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琅民一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郭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兵存款41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