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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行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源兴与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源兴,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章英弟,陈国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瑞行初字第54号原告陈源兴。被告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李志林。第三人章英弟。第三人陈国慧。原告陈源兴诉被告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及第三人章英弟、陈国慧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源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源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源兴负担。审 判 长  林 波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