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行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源兴与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源兴,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章英弟,陈国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瑞行初字第54号原告陈源兴。被告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李志林。第三人章英弟。第三人陈国慧。原告陈源兴诉被告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及第三人章英弟、陈国慧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源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源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源兴负担。审 判 长 林 波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