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纪荣嫩与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409号原告:纪荣嫩,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谢洪雁、林小霞,系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中心市场6栋33-34号。法定代表人:张其。委托代理人:张嘉慧,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纪荣嫩诉被告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荣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1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606元,由原告纪荣嫩负担。审 判 长  伍青花审 判 员  吴立和人民陪审员  梁加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余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