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许公平诉被告南京伟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公平,南京伟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许公平,男,1954年11月2日生,汉族。被告南京伟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湖熟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柏海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顺,该公司人事经理。原告许公平诉被告南京伟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海物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公平、被告伟海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新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公平诉称:2014年8月20日,其入职被告伟海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月工资2120元,每天上24小时班,上24小时休48小时,每月相当于30天上班(每天8小时),但是被告没有支付加班费。2015年2月4日队长吴慕华无故打电话让其不要来上班了。直到2015年4月1日队长吴慕华才把辞退书交给查贵树警官转交给其,其4月3日才接到辞退书原件。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延时、双休日加班工资779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77元;2、被告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600元。被告伟海物业公司辩称:1、2014年8月22日,许公平进入其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5年2月6日许公平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不服从公司管理被其辞退。许公平自2014年11月2日已达退休年龄,其与许公平的劳动合同终止,自2014年11月2日后的用工属协议用工,其辞退许公平不需支付赔偿金。2、许公平春节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并未出勤,不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其已经足额发放加班工资。自2014年11月2日其与许公平的劳动合同终止,之后的用工属协议用工,不存在加班费。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原告许公平进入被告伟海物业公司并被安排至南京市天印高级中学从事保安工作。双方于2014年9月10日签订劳动合同。许公平于2014年11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保险所出具证明:“兹有退休人员许公平,身份证号码××,于2014年11月在南京市江宁区退休,2014年12月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2015年2月5日伟海物业公司以许公平“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公司管理,散布谣言,给公司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由与许公平解除劳动合同。伟海物业公司解除其与许公平的劳动关系未提交公司规章制度,也没有将解除与许公平的劳动关系的理由通知工会。2015年4月13日,原告许公平向南京市江宁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江宁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伟海物业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600元、加班工资779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77元、半年补偿金1060元。该委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宁宁劳人仲案不受字(2015)第21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许公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双方在庭审中对伟海物业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工资表真实性均无异议,考勤表载明许公平的工作起止时间为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2月5日,上班24小时休息48小时。工资表载明许公平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班+社保补贴+伙食补助”,其中基本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工资表,扣除社保补贴,许公平月平均工资为1910元。上述事实有仲裁申请书、仲裁决定书、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表、辞退决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原告许公平2014年11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于2014年12月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许公平虽继续在伟海物业公司处工作,但双方2014年12月后属于劳务关系,原告许公平以劳动关系为基础主张的赔偿金及2014年12月后加班工资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伟海物业公司应支付许公平2014年8月至11月的加班工资。双方对伟海物业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及工资明细表均无异议,故根据许公平的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扣除必要的休息时间,本院酌定许公平每班工作时间为20小时,根据工资表明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基本工资”,经计算,扣除伟海物业公司已经支付的加班工资,还应支付许公平加班工资214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伟海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许公平加班工资2148元。二、驳回原告许公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逯雅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孙秋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