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全民二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安徽好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开虎物业服务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好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开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234号原告:安徽好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吴敬梓路金色阳光小区。法定代表人:韩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兴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开虎,1968年11月21日出生。原告安徽好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美佳物业)诉被告王开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文莲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好美佳物业委托代理人施兴宇,被告王开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09年4月27日,好美佳物业(甲方)与王开虎(乙方)签订《庄曹新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载明:王开虎房屋系庄曹新村小区X号楼X单元X室、X室,建筑面积均为80.04平方米。双方约定:甲方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绿化、卫生、小区秩序等进行维护、修缮、服务和管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元,每年预收一次;公共水电费、生���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各收3元,按年收取;乙方不按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应交纳费用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王开虎交纳了2010年6月30日前的全部费用,之后未交。好美佳物业催要未果,请求判令:王开虎支付2010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公共水电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合计2438元,违约金4476元。庭审中,好美佳物业对相关费用重新计算后数额变更为2394元,放弃违约金诉讼请求。王开虎对好美佳物业提交的《庄曹新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证据无异议,并承认好美佳物业计算的欠款数额,但辩称好美佳物业管理不到位,其经济困难无力交付。本院认为,好美佳物业与王开虎签订的《庄曹新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王开虎借故不履行交费义务属违约行为,应负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好美佳物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开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好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止的物业服务费用239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开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