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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党高基与李辽红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高基,李辽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党 高 基 与 李 辽 红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民 事 一 审 裁 定 书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凉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党高基。被告李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党高基与被告李辽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党高基负担。审 判 长  俞天福代理审判员  于子丽人民陪审员  孟永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津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