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党高基与李辽红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高基,李辽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党 高 基 与 李 辽 红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民 事 一 审 裁 定 书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凉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党高基。被告李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党高基与被告李辽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党高基负担。审 判 长 俞天福代理审判员 于子丽人民陪审员 孟永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津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