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4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杨越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越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838号罪犯杨越,男,汉族,1955年8月19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天长市人,原天长市铜城镇中心卫生院院长,现在安徽省淝河监狱服刑。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天刑初字第00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以罪犯杨越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06月26日在安徽省淝河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何蓉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汪海、季丽娟,罪犯杨越、证人李昌俊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以罪犯杨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杨越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罪犯杨越在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财产刑也执行完毕。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淝河监狱出具的罪犯行政奖励审判表、罪犯本人陈述、证人证言证实,罪犯杨越确有悔改表现,在监表现良好,目前已获得二次表扬、一次记功的行政奖励。2、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天刑初字第00164号刑事判决和收据证实,罪犯杨越退缴全部非法所得,财产刑也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罪犯杨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