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荣汉与陈学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汉,陈学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611号原告:杨荣汉,男,汉族,1961年4月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现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陈学智,男,汉族,1967年12月9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现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受理原告杨荣汉诉被告陈学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荣汉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学智的起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杨荣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杨荣汉负担。审判员 万长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潘 岚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