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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四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四初字第528号原告段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