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四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四初字第528号原告段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