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华润混凝土(龙岩)有限公司与福建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混凝土(龙岩)有限公司,福建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283号原告华润混凝土(龙岩)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小排路(福建龙洲工业园东宝工业集中区铁山园)。法定代表人何友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石金,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昆远,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龙岩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新洲城)。法定代表人游育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混凝土(龙岩)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混凝土(龙岩)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华润混凝土(龙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10元,减半收取为4555元,诉讼保全费3175元,均由原告华润混凝土(龙岩)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 志 银人民陪审员 方 九 华人民陪审员 陈 美 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卢晓青(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