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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韩贵忠与吉林瑞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绍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贵忠,吉林瑞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绍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韩贵忠,男,汉族,1955年9月6日生,住双辽市辽北街东春委。被执行人吉林瑞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广瑞,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绍明,副经理。。被执行人于绍明,男,57岁,汉族,住双辽市辽西街。韩贵忠与吉林瑞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绍明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双民二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吉林瑞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韩贵忠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45万元。被执行人于绍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49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2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许 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