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亚飞与被执行人梁嘉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亚飞,梁嘉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1037号申请人:赵亚飞,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陕柴重工西安电站工程西安分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梁嘉森,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人赵亚飞以被执行人梁嘉森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碑民初字第01634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6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65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碑民初字第016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小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