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2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陈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刘琼华,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242-1号申请执行人陈刚,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刘琼华(系陈刚妻子),无职业。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信,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刚、刘琼华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调确字第442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临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有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临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永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