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军池与无锡海德钢材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池,无锡海德钢材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169号申请执行人张军池,原无锡海德钢材加工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郭志杰,江苏宇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海德钢材加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6355132-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硕放工业集中区E24、25-1号地块。法定代表人司马晓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军池与被执行人无锡海德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新硕民初字第0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海德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军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9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015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4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787.41元,合计130977.41元。因被执行人未如约履行义务,申请人张军池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海德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海德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有位于无锡市硕放工业集中区五期E24、E25号地块的房产证号为XQ××16的房屋,该房屋设有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已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办理了轮候查封。海德公司名下有位于无锡新区硕放镇运河路(现南开路)南侧地块,产权证号为锡新国用(2005)第200号土地,该土地设有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已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办理了轮候查封。本院还至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调查海德公司对外投资情况,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海德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尚有130977.41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硕民初字第0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代理审判员 孙 森代理审判员 王文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华 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