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0072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勇,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200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2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5)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勇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寇继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1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张勇在南岸区南坪福天大厦“茶园网咖”网吧内,趁被害人杨某在座位上睡觉之际,伸手从其裤包内将一部“IPHONE”6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4205元)盗走,后以2000元价格销赃。2015年5月27日,张勇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破案信息表、抓获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张勇的供述及辩解,价格鉴证结论书,观看现场监控录像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2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张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另有多次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勇犯盗窃罪,判处有���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勇退赔被害人杨某被盗手机折价款42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彭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