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涛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366号罪犯张涛,别名张东晓,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02)淄刑二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二〇〇三年六月三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鲁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08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08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07年9月28日起至2026年9月27日止);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0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4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2010年12月被禁闭处分一次,已扣考核分20分;该犯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另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本院认为,罪犯张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